工伤职工五年后辞职,公司支付的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省份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五年后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至十级的五年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除江苏省按伤残等级定额支付,其他省市一般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解除、终止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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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辞职后公司一般不会给补偿金,如果公司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违法情形的,或者是劳动者无过错被企业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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