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五)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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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致使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1.特许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导致合同无效。 2.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致使被特许人缔约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3.存在法定情形,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具体要看“无特许经营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不需要行政审批,但需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备案并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是同时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才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以“非企业单位”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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