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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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补偿: 1、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 2、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的; 3、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 4、用人单位进行裁员的等。
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可以协商解除,就是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尚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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