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是由于什么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由于上述几个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不属于上述几个情况,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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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单位照成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2、劳动者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3、用人单位破产重整需要裁员等。
单位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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