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收件地址为单位的,应当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在用户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投递到物业服务单位;没有信报箱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收件地址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给据邮件应当投递给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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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已保价的,按照保险价格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按照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部件短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可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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