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时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死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及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支付渠道与因工死亡职工的相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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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由公司支付,个人不用支付。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用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贴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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