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风险还是非常大的。第一,由于产权证不知道何时能够办下来,所以你虽然付了钱但还不是实际产权人,既然你不是实际产权人,那作为出卖方来说他还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再次出售也可以以该房产设定抵押等;第二,拆迁安置房按照政策一般要在五年后才能拿到房产证,所以五年的时间内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了,很有可能到最后这套房子都被卖家交易了无数次,到时即使你装修了住进去了很可能你也无法取得所有权。第三,拆迁安置房五年后能够出卖时很可能还得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四,从你所述,你很可能还不知道该套安置房的被安置的对象,如果为数人的话,那其中一个人和你签买卖合同的话,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合同效力还是待定的,如果其他共有人说未经他们同意不卖的话,那你的这个合同很可能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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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为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风险是: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分配有异议的,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在等待过户的时间内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拆迁安置房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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