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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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不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
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39、40条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存在劳动者的身心受到损害的情形; 2、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原因,多次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9、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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