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员工被企业辞退的法定原因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员工无故旷工,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辞退该员工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制度落地”,即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并为员工知晓。 以此为前提,劳动者旷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被过失性辞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被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