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拖欠加班费,可以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问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也曾作过这样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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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是针对债务人所提起的,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债务人是公民,则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5、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所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个人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律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如果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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