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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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果企业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则由企业支付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怀孕期间正常工作的,则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劳动者依法休产假,且单位为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向其发放生育津贴;如果未参保的,则由单位按其产假前的工资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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