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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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 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是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是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是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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