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公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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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有3个步骤。分别是:1、当事人需要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公证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3、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会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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