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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方式都有哪些?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2023-10-16 02: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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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16 回复

专业分析:

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二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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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对象的特定性。一般而言,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 (二)行为的隐蔽性。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暴力发生的空间,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中,不直接暴在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面前。二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仍然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表现为,既不积极反抗,又不积极向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者反映以求得帮助和保护。因此,家庭暴力往往不能为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的稳蔽性。 (三)受害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和极端性。就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暴力行为而言,往往反复发生,如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体罚和殴打、虐待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长期的Σ害性。有的暴力行为一开始就具有极端性,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 (四)社会的宽容性。尽管家庭暴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主动寻求外界的保护,但是共同工作的同事或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是比较容易察觉的。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一个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持宽容的态度,虽然知晓但一般不加以干涉,除非他认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五)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被动性表现为国家对家庭暴力干预的选择性。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是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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