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答复函》1981年8月14日(按照理解意思回答与你)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一方擅自给子女变更姓氏,未经对方同意的行为,属于不妥行为。应当尽力说服将子女姓氏变更回原姓氏。但是,我的观点是,在子女成年以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其是否更改姓氏就由其个人决定了。但是在未成年阶段,至少法律的原则是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孩子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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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或者成年子女同意变更,其他情形均不可以改变原用姓氏。即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姓氏。
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但需要父母协商一致。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即抚养孩子一方无权单独更改孩子姓氏,即使已更改,对方也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姓名。 所以说,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孩子姓氏的。理论上在离婚后要想合法的更改孩子的姓氏,只能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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