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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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企业之间约定的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该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该范围的,超过部分不受保护。
企业条例明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以金融机构为主要业务,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混乱。 为此,专门规定了其他应当认定企业间拆借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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