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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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应有效。只有具备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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