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国税总局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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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是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股东变更后,如果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的税务不需要重新登记。如果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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