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国税总局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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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后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准备的材料如下:《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出增资扩股决议;《指定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新股东资格证书。
公司增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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