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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入职协议一般意义上是指实质上缺少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效力的简易协议,是在入职前的简要磋商而达成的协议。 其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最后,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入职协议,如果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核心要素”那么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这些“核心要素”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回事。入职协议一般只是简要地表明劳动者入职的时间等事实,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重要的条款。而劳动合同中一般必须包括上述条款,表明的是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一明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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