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代通知金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员工在用人单位行使法定的劳动
合同解除权时的利益,即在员工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法律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缓冲期,避免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而措不及防,
保证劳动者在谋求下一份工作期间仍然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行使
法定解除权,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
单位解除合同的提议。因而,我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总而言之,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均无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