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失业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的,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补偿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相同:
(1)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上述失业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申领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计生健康服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住院分娩时的原始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及费用清单原件;
(7)填写《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表》;
(8)失业女职工本人名义的银行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90日内,到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费用定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