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贷款政策变更解除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如果未能办理贷款,则买受人需以现金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政策变更解除合同。
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约定的贷款比例较低,授贷款政策影响,则买受人亦不能以政策变更提出解除合同。
四、只有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粗因为贷款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提出不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
不履行债务则
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