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期
拖欠员工工资,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因此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立即辞职走人,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到公司,而且需要相关部门领导签字。
按劳动法律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离职:
1、公司根本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因公司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