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二、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1、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2、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三、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儿童福利院或康复院等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或孤儿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除了这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送养上述弃儿或孤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