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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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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有效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签订能力;2。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事项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反映;3。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为: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各自的证件和材料,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包括: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9、其他证明材料。在提供完相关的材料后,按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进行,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时应当亲自己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要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为期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并收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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