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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中送养人须符合哪些条件

2022-11-15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二、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1、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2、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三、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儿童福利院或康复院等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或孤儿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除了这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送养上述弃儿或孤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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