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