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
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
(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