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激励的具体形式包括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员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下取得的所得,不论形式如何,均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对于
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