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
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