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按我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要由被告单方面来承担。而原告所承担的更多的是初步的证明责任。或者说,原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仅限于与诉讼成立相关的特定事项(《最高法院解释》第27条所规定的事项)。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其次,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即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