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对于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有如下: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关于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的问题,政策性破产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在审理中的主要区别是职工安置的标准以及安置资金的来源不同。
2.一般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费用是依据有关计算出来的解除的
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被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不能从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中支付。而政策性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分为固定工和合同工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合同工按照
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工的职工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一律拨付到再就业中心,统筹使用。其安置费用来源首先是企业依法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有抵押的,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支付时,从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转让所得中依次支付。仍然不足的,则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对于自谋职工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践中几乎全部职工愿意选择自谋职工,收取一次性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