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够不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
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