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
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
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