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依据该规定并不能得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后,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该字号的使用行为不再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结论。当
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
商标侵权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