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或者雇佣性质,因此,只能按照
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处理,不能按照工伤办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
建立劳动关系,可以
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
申请工伤认定。
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受伤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者并未在经济上依赖前者获得长期生活来源,并没有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时受伤,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
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暑期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