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