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
仲裁调解书和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产生法律后果。
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不得重复仲裁。
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
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