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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2022-02-14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仲裁程序结束。(2)无论是调解书或裁决书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4)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除非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不同之处表现在: (1)“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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