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应流程开庭。
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进行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
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其次,由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
再次,宣布仲裁庭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
权利与义务,并询问是否对其成员申请回避。
最后是庭审调查阶段。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
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