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对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关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