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前往公证处办理正式公证手续之前,立遗嘱人应当明确遗嘱内容,例如财产具体如何分配等。立遗嘱人也可以先写一份自书遗嘱,办理公证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这一份自书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2、由立遗嘱人本人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立遗嘱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中分配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公证处要求的材料。
3、在公证员现场公证下,立遗嘱人清晰阐述其遗嘱意愿,由公证人员负责记录。如果立遗嘱人提供了书面遗嘱,这个步骤可以相应简化。
4、公证处审查后,制作公证书,证明
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
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