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
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
土地承包权、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