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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特点主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03

(一)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 保险合同一经建立,当被保险人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兑现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而不得拒绝赔偿或退回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履行应尽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只有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才会赔偿或给付;相反只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才交付保险费。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中断保险活动。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付出一定的代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条件下,才能取得各自相互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才能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才能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保障性特征。 (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即指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者采取特定的形式。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及保险的正常经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过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保险人签章承保两个步骤,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性质,风险状况和以往的保险统计资料拟订的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被保险人只能有取与舍的选择,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而不能修改或提出自己所需的保单。它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隐瞒来诱使对方签定合同,受骗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风险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以及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保证履行,否则,都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所以,保险合同更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进行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七)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称之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一定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补偿了损失或给付了保险金,即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虽然没有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但却承担了风险,也是履行了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个合同而言的,但就某类保险合同的总体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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