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严刑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相关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相关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相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主要是由于国家机关的职员,由于非外职的原因,导致了刑事涉案人员、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是其他主体,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那么此时国家机关就是过错方,受害者是可以要求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的,若是名誉受到了影响,一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