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拖欠离职员工工资,员工可
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而且社保需要在员工离职后15天内办理好转移手续。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
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