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问题,我的分析为:
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即2008年2月1日至3月1日的双倍工资须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即2009年3月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
过诉讼时效。目前,笔者所实际经历的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
劳动仲裁委及朝阳区人民法院做过此种裁决和判决,也就是说按前述案例,08年8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无法索要。
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只要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权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据笔者了解,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依此做过裁决,将11个月双倍工资予以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