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公司不想继续签订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如不通知,并继续履行的,则构成
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你公司已经和你续签合同,公司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你
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自第二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你公司在1月21日通知你不在续约,则,你可要求赔偿:
1、
经济补偿金,自入职之日起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如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则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费用。
3、如公司存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可要求按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