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淮市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政府发布《川路东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市淮阴黄路北侧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
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刚不服,向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仍不服,遂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